为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法定性、权威性,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能。现将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划委员会下设机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家组、部门组和公众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杨锦辉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兼任,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市政府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部门组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部门意见;公众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人士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一条 为了充分的发挥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组成人员:(一)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三)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河道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文物旅游局、宝鸡供电局、金台区政府、渭滨区政府、陈仓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任委员。第四条 机构设置: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四个机构:(一)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担任,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二)部门组,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部门意见。(三)专家组,由省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四)公众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人士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五条 主要职责:(一)市规划委员会:l、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2、组织协调全市和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3、组织对城市总体设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产业园区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及待确定的重点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4、审议专项规划及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5、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二)办公室:1、综合协调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问题,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2、拟定市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4、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发工作简报,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定事项;5、完成市领导和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三)专家组: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论证报告。(四)部门组: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2、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论证报告。(五)公众组: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讨论,并提交讨论意见。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第七条全委会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八条专题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第九条办公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城乡规划草案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草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论证意见。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草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公众组进行讨论,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讨论意见。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草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镇总体设计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在原单位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有表决权;2、对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做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2、遵守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3、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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